(2017)渝0117民特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谢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某,谢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特监1号申请人:谢某,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谢某1,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谢某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谢春贤担任被申请人谢某1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谢某1于2017年3月突发精神病,经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躁狂发作,故对谢某1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先后两次于该中心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平时均由父母照顾,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谢某1于2017年3月突发精神病,经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躁狂发作,故对谢某1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谢某1先后两次于该中心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平时均由父母照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某1罹患精神疾病,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谢某申请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谢某为谢某1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巧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