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陈金金、赖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17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765257205。负责人:谢忠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华,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系该行员工。被告:陈金金,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被告:赖秋兰(被告陈金金妻子),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伟,男,197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钟永星,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长汀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以下简称长汀邮储支行)与被告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汀邮储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华及被告陈金金、钟永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秋兰、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汀邮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金金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5290.42元,合计85290.42元,并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欠款额8万元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8.954%计算的利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计收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陈伟、钟永星、赖秋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1日,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组成贷款联保小组,向长汀邮储支行申请联保贷款。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长汀邮储支行根据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8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的贷款;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成员自愿为长汀邮储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汀邮储支行和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违约致使长汀邮储支行采取诉讼方式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5年10月28日,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长汀邮储支行与陈金金、赖秋兰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陈金金以进货为由向长汀邮储支行借款8万元,贷款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同日,长汀邮储支行向陈金金发放贷款8万元。现陈金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结欠贷款本金8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5290.42元。陈伟、钟永星、赖秋兰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经长汀邮储支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拒不偿还。陈金金辩称,长汀邮储支行诉称的借款8万元是事实,但因为生意失败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钟永星辩称,长汀邮储支行诉称是事实。陈伟、赖秋兰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长汀邮储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申请表、申请书及结婚证、声明书;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手工借据;还款流水详情及个人信贷系统查询贷款台账。陈金金、钟永星对长汀邮储支行所举证据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由于赖秋兰、陈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且陈金金、钟永星对长汀邮储支行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9日,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组成贷款联保小组,与长汀邮储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长汀邮储支行可以根据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8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的贷款,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成员自愿为长汀邮储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长汀邮储支行和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还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2015年10月18日,陈金金以养猪购买饲料为由向长汀邮储支行申请贷款8万元,同日赖秋兰作出连带保证责任声明。2015年10月28日长汀邮储支行根据《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与陈金金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陈金金以养猪购买饲料为由向长汀邮储支行借款8万元,贷款年利率14.58%(逾期罚息利率加收30%即年利率18.954%),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同日,长汀邮储支行向陈金金发放贷款8万元。陈金金取得贷款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8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5290.42元。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长汀邮储支行与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及与陈金金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陈金金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长汀邮储支行要求陈金金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系陈金金、赖秋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赖秋兰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陈伟、钟永星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伟、钟永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金金、赖秋兰追偿。赖秋兰、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金金、赖秋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借款8万元。二、陈金金、赖秋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支付截止2016年12月5日尚欠利息5290.42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欠款数额8万元年利率18.954%计算的逾期罚息,以及欠息部分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陈伟、钟永星对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伟、钟永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金金、赖秋兰追偿。如果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交纳966元,由陈金金、赖秋兰、陈伟、钟永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丘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合同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