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7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健,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常熟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健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贴吧结识被害人,后假借帮忙全程定位、提高支付宝贷款额度等为由,多次骗���欧某、张某、蒋某等六人钱款共计831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顾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顾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贴吧结识被害人,后假借帮忙全程定位、提高支付宝贷款额度等为由,多次骗取欧某、张某、蒋某等六人钱款共计831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5月初,假借帮��全程定位为由,骗取被害人欧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2、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5月,假借出售香烟、手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谈某钱款人民币105元、2450元。3、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假借出售薛某演唱会门票、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潘某钱款人民币999元、200元。4、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6月初,假借提高支付宝“花呗”贷款额度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沈某钱款人民币650元、330元。5、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6月18日,假借提高支付宝“借呗”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人民币1288元。6、被告人顾健于2017年6月中下旬,假借提高支付宝“花呗”贷款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88元。2017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将被告人顾健抓获,被告人顾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张某、谈某、潘某、蒋某、沈某、欧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照片,微信注册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易流水,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顾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健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