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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秀然与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然,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893号原告:何秀然,女,生于1942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雄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秀然与被告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何秀然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秀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