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秀然与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然,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893号原告:何秀然,女,生于1942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雄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秀然与被告青川县大洋制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何秀然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秀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