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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8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唐萌、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唐萌,张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884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被告:唐萌。被告:张洪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唐萌、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