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8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唐萌、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唐萌,张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884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被告:唐萌。被告:张洪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诉被告唐萌、张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473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