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金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峰,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315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峰,男,194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马龙江,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委托代理人:刘文欣,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金峰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7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7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