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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聂威峰、聂国良等与聂全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聂全良,聂长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671号原告:聂威峰,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聂国良,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栗玉香,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全良,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聂长理,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与被告聂全良、聂长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撤回对被告聂全良、聂长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