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聂威峰、聂国良等与聂全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聂全良,聂长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671号原告:聂威峰,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聂国良,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栗玉香,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全良,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聂长理,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与被告聂全良、聂长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威峰、聂国良、栗玉香撤回对被告聂全良、聂长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