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桂兰与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兰,张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803号原告:唐桂兰,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爱云,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兰诉被告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桂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唐桂兰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