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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桂兰与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桂兰,张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803号原告:唐桂兰,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爱云,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兰诉被告张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桂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唐桂兰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