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蔡长生与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生,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5065号原告蔡长生,男,1962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冰,男,1972年1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生与被告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长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长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