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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蔡长生与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生,祁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5065号原告蔡长生,男,1962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跃祥,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冰,男,1972年11月2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生与被告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长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长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