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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法定代表人:谢世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水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詹有代,董事长。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javascript:void(2)”o”查看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3528856.7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3月21日派员到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松溪县××南上大垅的房产及土地使用��(产权证号:松房权证字第201400939、20140094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松国用(2014)第881—895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在处置中,遂对上述财产进行轮候查封并申请参与分配。此外,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3月7日、5月4日、6月12日、7月18日、10月11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亚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王明盛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