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43号申请人: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61413056J。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工业园疏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9285318K。法定代表人:关书生。申请人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对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泰祥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安徽嘉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