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志浓、谢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浓,谢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940号之一移交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谢志浓,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婉清,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审理的谢再发与谢志浓、谢婉清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志浓、谢婉清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04月25日移送执行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