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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志浓、谢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浓,谢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940号之一移交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谢志浓,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婉清,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审理的谢再发与谢志浓、谢婉清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志浓、谢婉清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04月25日移送执行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