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怀明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明,李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明,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凤香,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怀明与被执行人李凤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怀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折款18000元;被告李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怀明房屋折价款932500元。评估费2500元,由李凤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怀明)。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张怀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李凤香财产进行查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凤香名下未查找到银行存款、车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冻结其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怀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凤香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张怀明发现被执行人李凤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凤香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纪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