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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许振东、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许振东,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5336号原告李刚,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许振东,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刚,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许振东、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继续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