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刚与许振东、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许振东,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5336号原告李刚,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许振东,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刚,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许振东、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继续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