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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九根与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九根,张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477号原告:胡九根,男,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鹏,女,1969年1月1日生,汉族,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九根诉被告张鹏(下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九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九根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九根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九根承担。审判员  张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