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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福庆与孙占海、孙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庆,孙占海,孙国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506号原告:吕福庆,男,193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孙占海,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孙国田,男,成年人,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吕福庆与被告孙占海、孙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吕福庆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福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福庆负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