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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红莹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莹,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申请人董红莹,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红岗区。原告董红莹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红莹于2017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峰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纪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