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董红莹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莹,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22号申请人董红莹,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红岗区。原告董红莹诉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红莹于2017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峰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纪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