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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与王志永、张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王志永,张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48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责人:纪预地址:委托代理人肖慧仙,系纪预母亲。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志永,男,成年,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典,男,成年,汉族,现住定兴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与被告王志永、张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