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与王志永、张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王志永,张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48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责人:纪预地址:委托代理人肖慧仙,系纪预母亲。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志永,男,成年,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典,男,成年,汉族,现住定兴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与被告王志永、张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