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吴日灶、陈华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日灶,陈华钦,陈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吴日灶,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华钦,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丽琴,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日灶与被执行人陈华钦、陈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漳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华钦、陈丽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华钦名下车牌号为闽F×××××号丰田牌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华钦、陈丽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华钦、陈丽琴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2200.3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亚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