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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与李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李伯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3655号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齐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伯庆,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伯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轮胎款6420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做轮胎生意,被告多年在原告处购进汽车轮胎。2015年7月17日,被告在原告处进货,欠原告轮胎款8500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现仍欠货款6420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处理。李伯庆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伯庆从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轮胎的业务,双方已往来多年,均以口头合同为准。2015年7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轮胎,货款为85000元。购货当日,被告向原告填写下制式欠据:“欠条今欠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正(整)¥85000元。如发生经济纠纷由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支付利息。欠款人:李伯元.2015年7月17日时分”。欠据中,现金数额的大小写、签名及欠款日期均由被告亲笔填写。被告欠款后,已支付部分货款,尚欠64205元。后经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已无钱为由未付。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由被告亲笔填写的制式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赊欠往来属正常交往,被告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付原告货款。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已影响原告的资金周转。原告因此诉来本院,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所欠货款,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欠款,不等同于民间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亦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伯庆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尚欠原告济南世纪平安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64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李伯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