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陈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陈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1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迎春,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