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5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财巧与被告石涌、孙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财巧,孙广保,石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296号原告于财巧,男,1970年9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胜,江苏法德永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保,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石涌,男,1971年2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财巧诉被告孙广保、石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财巧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财巧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