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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4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阳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桂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阳和商贸有限公司,吴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07-111号6号。法定代表人:徐朝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桂亮,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阳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桂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2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小明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