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与王晓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王晓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92号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08980J。法定代表人:周华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兰,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晓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向日葵汉斯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静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