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XX;陈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陈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07号原告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宋传毅,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XX诉被告陈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魏XX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4元,减半收取为3527元,由原告魏XX负担。审 判 长 毛江晔人民陪审员 刘君辉人民陪审员 杨鸾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朱 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