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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徐亚洲、杨孝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徐亚洲,杨孝莉,杨计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797号之一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建飞,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璐,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徐亚洲,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杨孝莉,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杨计坤,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83号负责人:张太元,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该分行员工。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亚洲、杨孝莉、杨计坤、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元(原告已预交2696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鉴定费7270元,合计8878元,由原告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兆海人民陪审员  胡 山人民陪审员  任爱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