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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7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告:刘某某,男,47岁,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