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77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告:刘某某,男,47岁,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