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XX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XX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6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019027-X。负责人:程学文,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雷,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志,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XX文,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诉被告XX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多次联系被告无果,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要求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准确联系方式或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可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