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万录与吴卫东、陈老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录,吴卫东,陈老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民初4459号原告:陈万录,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吴卫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陈老四,又名陈万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现住安阳县。原告陈万录诉被告吴卫东、陈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卫东、陈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万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6%计算从2011年5月5日起至判决执行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陈万杰系同村关系,2011年5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了还款日期,到还款期限后,被告答应给付,但需延期还款,随后每年原告都不间断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答应给付,2017年7月份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答应给付,但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万般无奈,原告只好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吴卫东、陈万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5日,被告吴卫东、陈万杰借原告陈万录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借到2011年5月5号陈万录现金肆万元整,至2012年5月5号,小写40000元,陈老四、吴卫东、2011年5月5号、陈万杰。”庭审中,原告陈万录自认被告吴卫东于2012年12月份给付1000元。另查明,原告在其提供的2011年5月5日借据背面书写有“今收到吴卫东叁仟元整,3000元2011.6.24,陈万录收”。原告陈万录称借据背面书写的3000元是被告吴卫东妻子给原告的,不同意从40000元中扣除。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二被告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在其提供的2011年5月5日借据背面书写有收被告吴卫东3000元,原告还自认被告吴卫东于2012年12月已还1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吴卫东已偿还原告4000元,该4000元应从原告所诉借款本金中扣除,二被告还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鉴于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二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告陈万录要求被告吴卫东、陈万杰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卫东、陈老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万录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万录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卫东、陈老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树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