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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财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审结申请解除保全(9861)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63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东124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9358-9。负责人:易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成传文,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成传文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渝0154财保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7)渝0154执保643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7万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以3万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华夏银行的帐户。部分保全之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渝0154民初586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