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961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素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