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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961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某,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高安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对被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素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