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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顺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754号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242号1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许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龙,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精河路龙文水岸花苑小区5号楼7-12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钟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顺武,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北京楚天花苑*号楼*单元***室。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钟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43.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71.61元,由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671.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中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判员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振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