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华,王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571号原告张素华,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博,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华与被告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华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112.5元,剩余112.5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