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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素华与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华,王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2571号原告张素华,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博,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华与被告王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华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还原告112.5元,剩余112.5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