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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孔某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4043Y。负责人谭静波,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某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某行政处理一案。审 判 长  余正华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