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刘韦誉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刘韦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南路148号。代表人:王兵,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韦誉,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韦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9966.5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9月23日的利息2376.35元、滞纳金1759.1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付);二、承担诉讼费用15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