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树青、刘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青,刘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黄树青,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刘媛,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受理黄树青申请执行刘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位于衡水市滨湖新区滨河路牧马庄园7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及储藏室的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02执157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