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关学东与赵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学东,赵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694号原告:关学东,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关学东与被告赵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关学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学东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关学东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丰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