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冬霞与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8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霞,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陈冬霞,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陈雪,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马塘坊23号自编302房,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何加金。申请执行人陈冬霞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480000元、赔偿损失(以48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至返还房款之日止,赔偿总额以480000元为限)。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7100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因欠款,“荔鸿商业大厦”房屋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一顺序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亦被冻结;本案执行有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结果;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2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家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