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周勇信用卡纠纷一审信用卡纠纷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周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102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991。负责人杨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周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兴华、甘在群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汪福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称,2012年4月6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周勇签订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之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周勇发放了卡号为6222530511****38的太平洋个人贷记卡,2012年4月24日,周勇开始使用上述贷记卡透支取现,截止2016年12月3日共透支(取现、POS机消费)16952.86元、利息16484.11元、费用762.2元,合计34199.17元。周勇应承担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其长期拖欠到期借款的行为已违约。现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勇立即偿还截至2016年12月3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6952.86元、利息16484.11元、费用762.2元,合计34199.17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信用卡透支本金16952.8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654元由周勇承担。被告周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周勇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周勇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附有领用合约及信用卡收费表,该领用合约及收费表载明:持卡人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将对持卡人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收取滞纳金。贷款利息为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之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经审批向周勇发放了卡号为6222530511****38的信用卡。周勇从2012年4月24日开始从其��用卡账户中透支,截至2016年12月3日,周勇欠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952.86元、利息16484.11元、费用762.2元,合计34199.17元。上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收费表、交易明细、账户结构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勇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领用合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按约向周勇发放了信用卡,周勇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有权要求周勇偿还欠款,并有权按照约定计收利息和费用。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透支本金16952.86元,截至2016年12月3日的利息16484.11元,费用762.2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未还本金16952.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4元,由被告周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萍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甘在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福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