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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忠娥、曾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忠娥,曾刁,马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肖忠娥,女,1965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申请执行人曾刁,男,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马剑波,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肖忠娥、曾刁与被执行人马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5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剑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忠娥、曾刁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银行等各部门发出财产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剑波有不动产,但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马剑波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剑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忠娥、曾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剑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忠娥、曾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5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