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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蔡勇林与朱文科、衡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勇林,朱文科,衡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勇林,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文科,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住所地不详。被执行人:衡雪颖,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住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蔡勇林与被执行人朱文科、衡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借款140000元;2、案件受理费377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72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且不能提供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委托公安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勇林自愿放弃且申请撤销对衡雪颖的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裁定书编号:【2017】苏01**执1943号)。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调查情况但不要求悬赏查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9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