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平艳秋与武柱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艳秋,武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平艳秋,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武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平艳秋与武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柱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4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武柱高消费,2017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