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5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喜振、李姗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喜振,李姗姗,郭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5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喜振,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姗姗,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月芹,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再审申请人杨喜振因与被申请人李姗姗、郭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喜振申请再审称,郭月芹与李姗姗恶意串通,由郭月芹出具借条,李姗姗根本没有向郭月芹提供64800元借款,该笔借款根本不存在。原审判决对该笔借款的履行方式、用途均未查明,在无法证实借款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杨喜振承担还款责任,侵害了杨喜振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64800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李姗姗主张该笔借款真实存在,原审中提交了由郭月芹签字的借条。郭月芹亦认可借款的事实。经查二审询问笔录,李姗姗与郭月芹对借款履行方式的陈述基本一致。杨喜振原审中提交的郭月芹书写的条据上载明,李振英、李姗姗有条作废,其中包括“今借到李姗姗,2014年8月10日64800元”。上述条据记载了郭月芹向李姗姗借款64800元的情况,说明杨喜振对这一情况是知晓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64800元的借款真实存在并无不当。杨喜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喜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习 静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