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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胡晓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华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华,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栾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华及其辩护人张步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胡晓华和同案犯赵某2(已判)谈妥以每袋10000元的好处费帮其销售盐酸羟亚胺。2015年12月份,同案犯邓某(已判)通过QQ等方式与赵某2联系并商量购买盐酸羟亚胺。2016年1月份,胡晓华联系赵某1、邓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栾城区交易盐酸羟亚胺,交易完成后胡晓华给了赵某1近10万元的中介费。2016年1月11日19时许,邓某等人驾车运输制毒物品至广西桂柳高速公路全州停车区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扣押十三袋盐酸羟亚胺,共计320.90千克。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扣押的疑似制毒物品的检材中检出盐酸羟亚胺成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2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累犯,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华辩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认罪。但具体怎么回事不清楚,我不认识邓某,不知道卖给对方多少制毒物品,没有收到钱。被告人胡晓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胡晓华在石家庄市栾城区交易盐酸羟亚胺,共计320.90千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001年12月16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时,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本案中,被告人行为时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且尚未废止,因此本案应适用该解释。并且依照该解释,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数量大范畴。本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被告人胡晓华在审判阶段认罪悔罪,并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赵某2(已判)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2年在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识被告人胡晓华。2015年,赵某2在互联网上发布经营化工设备及化工试剂销售的广告信息,并留下联系电话139××××5288和QQ号码19×××50,昵称:“秋天”。广西柳州的邓某在互联网上注册QQ号码为64×××78,昵称:“水立方”,邓某加赵某2的QQ后与赵某1建立了联系。2015年11月份一天,胡晓华联系赵某2,称有盐酸羟亚胺,问赵某1有无销路,双方谈好单价及好处费后,赵某2表示同意帮其销售盐酸羟亚胺。同年12月份一天,邓某(另案处理)联系赵某2购买盐酸羟亚胺。2016年1月上旬,赵某2分别与胡晓华、邓某联系后确定了买卖盐酸羟亚胺的具体事宜,并要求广西柳州邓某方来人到石家庄栾城区取货。2016年1月8日赵某2、胡晓华先后到达栾城并住在同一家宾馆,次日,广西柳州邓某一方的陈某1、黄某1等人赶到栾城区并与赵某2取得联系,1月10日在栾城区都市118宾馆内,陈某1将104万元现金交给赵某2,由赵某2交给胡晓华,然后赵某2带陈某1到栾城区一饲料厂附近转交给陈某1盐酸羟亚胺13袋,每袋25㎏。交易完成后,胡晓华给了赵某210万元中介费。后陈某1、黄某1等人驾车运载交易的13袋盐酸羟亚胺离开栾城区,当行至广西柳桂高速公路全州服务区内时,被广西柳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警察查获。在陈某1等5人在场并同步录像情况下,经称重,13袋盐酸羟亚胺净重共计320.90千克,并分别取样、封袋后由陈某1等人签字后送检。经鉴定,从扣押的疑似制毒物品的检材中均检出羟亚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胡晓华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5月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胡晓华于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晓华的供述与辩解。我和赵某1是2014年在江苏盐城看守所认识的,我们都是因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去的。去年天冷时我和黄某2开车来栾城过,想在栾城生产彩钢瓦。记不得在栾城呆了多长时间,有没有接触过人记不清了,在什么地方转也搞不清了。2、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我有盐酸羟亚胺卖的信息,并在网上留了我的电话139××××5288还有QQ号19×××50,昵称秋天。广西柳州的人使用QQ64×××78,昵称水立方,还有对方的电话。2015年11月下旬的时候,胡晓华电话联系我,说他那里有盐酸羟亚胺,问我有没有销路,并和我协商给我好处费的事。2016年1月初,广西柳州的人说要买货,胡晓华告诉我要他们来栾城区取货,我和胡晓华商量好每卖一袋盐酸羟亚胺胡晓华就给我10000元好处费。两个柳州人来了后就直接在我开的宾馆房间睡了,因为他们带着许多现金,不让我跟他们一起睡,我就跟胡晓华以及和他作伴的那个人在胡晓华开的宾馆房间睡了一晚。我不认识这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人戴眼镜,我告诉他们我叫“小陈”。柳州那边准备了100万元左右的现金,记不准他们要多少袋了,不是11袋就是13袋。第二天上午快十点时,我带着柳州来的戴眼镜的人背着一书包现金,到了胡晓华住的宾馆房间门口,我没让带眼镜的柳州人进屋,我接过一书包现金放进了胡晓华的房间,胡晓华接的书包,他接过一书包现金后告诉我让我带柳州人去取货吧。我把柳州人定的接货地点告诉了胡晓华,我和柳州人在一个饲料厂边等了将近两个小时,来了一辆面包车,下来三个人,没有说话,把袋装的盐酸羟亚胺抬到了大货车上。后来胡晓华给了我将近10万元的现金。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我以前听人讲转卖盐酸羟亚胺得钱,就在网上搜的了一个卖盐酸羟亚胺的QQ的联系方式,我就用我的QQ和卖盐酸羟亚胺的建立了联系,我的QQ号是64×××78,昵称水立方;对方的昵称是秋天,QQ号是19×××50。我的一个好朋友黄某1和一个外号叫“肥仔”的陈某2也要购买盐酸羟亚胺。2016年1月份的时候,陈某2去买了一个黑色的双肩包,他说放了20万,我就把我的24万也放里面了,交给黄某1。我找了我朋友陈某1让他借辆大货车去拉货,黄某1和陈某1汇合后就上路了。我把陈某1的联系号码发给了“秋天”,黄某1到石家庄后,我又让我妹妹邓丽颖转账给他1万元。和陈某1通过电话联系知道这次要了13包盐酸羟亚胺,后来知道陈某1和黄某1被抓了。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7日从柳州出发前,邓某让我借一辆大货车到石家庄拉东西,1月7日下午6时许,我开大货车带着黄某1前往石家庄。离栾城还有几十公里时,和“小陈”联系,他让我们从栾城东出高速后在路边等他,后“小陈”带我们到“118”便捷酒店的一间房间让我和黄某1休息,起来后,黄某1就背着装钱的包去银行取钱。后来“小陈”拿着装钱的包和我上了一层楼,到了一间房门外,“小陈”让我在外面等一下,进去就把门关上了。过了不久“小陈”出来,我和“小陈”开了大货车来到一家饲料厂旁边,我把车停在路边,“小陈”打了几个电话,过了将近四十分钟,来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将货运到大货车上。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7日,陈某2喊我跟“保哥”区栾城帮他购买羟亚胺,当时他就给了我51万元现金。在去栾城的路上,陈某2把56万元人民币转入到一张农行卡里。1月9日我们到了栾城,“保哥”和上家联系,我一共把104万现金元交给“保哥”去购买羟亚胺,共购买了13袋羟亚胺,这些钱是陈某2和邓某给我的。6、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胡晓华是我的姨夫,2016年春节前,我和胡晓华去的石家庄。2016年1月10日石家庄市栾城区都市118连锁酒店监控截图上的两个男子是我和胡晓华,我肩膀上挎的背包是胡晓华让我背着的,我和胡晓华从盐城出发到石家庄时没有这个包,在石家庄住宾馆时我和胡晓华住在一起,有没有人到房间送过这个包给胡晓华我不记得了,我也不记得包里装的是什么东西。回盐城时车上就我和胡晓华两个人,我把包放在车上了,这个包一直在车上,到盐城后,我先下的车,这个包被胡晓华带走了。7、石家庄市栾城区都市118连锁酒店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胡晓华在该酒店住宿以及同其他人员进行交易的有关情况。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对于监控视频截图中的人物及被告人作案用的双肩包:胡晓华辨认出自己出现在该酒店走廊及电梯口附近;赵某1辨认出胡晓华和自己出现在该酒店走廊及电梯口附近,背书包的男子(陈某1)是和自己一起给胡晓华送买盐酸羟亚胺钱的人,自己和戴眼镜的男子(陈某1)给了胡晓华的的钱后去接货,走廊中的男子(黄某2)是和胡晓华在一起的男子,该男子背的包是自己和戴眼镜的男子给胡晓华买盐酸羟亚胺钱的背包;黄某2辨认出在走廊以及在电梯口背包的男子是自己;陈某1辨认出在走廊里自己跟着赵某1去给卖制毒物品的的人送钱,以及送完钱后和赵某1一起回来,在电梯口那个男子(黄某2)背的包就是装钱用的包;黄某1辨认出在走廊内的两个男子是陈某1和一个姓赵的人(赵某1),走廊中背包的人是陈某1,他背的包就是装钱的包,在电梯口背包这个人(黄某2)所背的包是买制毒物品装钱用的包。8、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晓华持有的奥迪车钥匙一把、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9、柳州市公安局疑似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1等五人的面前对查获的13袋盐酸羟亚胺依法进行了称量、取样和封存,并进行了拍照等。10、柳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将查获的13袋盐酸羟亚胺成予以扣押。11、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3袋可疑制毒原料中均检出羟亚胺成分。12、被告人胡晓华的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晓华案发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晓华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14、盐城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胡晓华于2013年7月25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华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羟亚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晓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晓华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被告人胡晓华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16年1月,发生在该修正案施行之后,故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被告人胡晓华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生效之前,但法释(2000)13号司法解释所确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情节与《刑法修正案》(九)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50千克)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胡晓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数量为320.90千克,参照上述规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五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胡晓华违法所得一百零四万元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素志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人民陪审员  赵亚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