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富力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油城行投资有限公司、张俊选、魏华、李泽旭、朱秀婷、方涛、冶晓萍、汤龙、鲍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富力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油城行投资有限公司,张俊选,魏华,李泽旭,朱秀婷,方涛,冶晓萍,汤龙,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米泉市,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七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州富力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新城辖区50号小区、新华路东南侧富力宝源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油城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紫荆豪庭*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俊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魏华,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李泽旭,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朱秀婷,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方涛,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被执行人:冶晓萍,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被执行人:汤龙,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鲍燕,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富力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油城行投资有限公司、张俊选、魏华、李泽旭、朱秀婷、方涛、冶晓萍、汤龙、鲍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132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13290号执行证书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