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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均生与邵彩琴、李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生,邵彩琴,李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547号原告:李均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彩琴,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李国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生与被告邵彩琴、李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均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均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均生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