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小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57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伟,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人李小伟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3年10月22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小伟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21日被传唤)。同年10月20日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小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某地,采用持铁丝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入户窃得被害人刘某1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许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被害人付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2017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小伟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某地,采用持铁丝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陈某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苹果”牌iPadmini型平板电脑1台。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苹果”牌iPadmini型平板电脑1台,现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被害人刘某2、陈某、付某、许某的陈述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伟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先前羁押的二日已予以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小伟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200元,退赔被害人付某人民币400元。三、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赃物“苹果”牌iPadmini型平板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四、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副、铁丝二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