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张艳玲、王晓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军,张艳玲,王晓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张艳玲,女,1984年3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王晓溪,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李志军与张艳玲、王晓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3600元,案件受理费830元,已执行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