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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7

案件名称

刘浩东、周广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东,周广良,彭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34号申请人:刘浩东,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周广良,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彭秀娥,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广良、彭秀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广良、彭秀娥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81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叶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