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财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春辉与陆健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辉,陆健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378号申请人:杨春辉,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河南省息县。被申请人:陆健璋,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因申请人杨春辉与被申请人陆健璋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杨春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陆健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春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健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春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志成 来自